黑龙江省农村困难户补助标准
376元/月
黑龙江新闻网7日讯(记者郭铭华)记者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,按照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要求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从2013年1月1日起,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01元提高到376元,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35元提高到282元,分别增长了25%和20%;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718元提高到2181元,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年1236元提高到1483元,分别增长了27%和20%,共涉及276万城乡低保对象。
此次提标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、大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、为人民群众增进更多福祉的总体目标,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,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根本要求,使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,共享改革发展成果。
通知要求,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工作,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,精心组织,落实责任,严格政策标准,规范操作程序,切实抓好提标工作的落实,争取尽快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。要加强督导,强化措施,兑现政策,各地要 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切实落实本级配套资金,确保新的保障标准不打折扣、不缩水,确保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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